融证通 买卖虚拟货币“矿机”,法院:合同无效

近年来,面对虚拟货币所谓的“高收益”诱惑,部分投资者盲目跟风,企图通过“挖矿”牟利,却忽视了背后的法律风险。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矿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李某通过微信与陈某协商购买一台“矿机”设备,意图通过“矿机”的加密算法获取虚拟货币,并向陈某支付7.8万元。后陈某将“矿机”交付李某。不久后,李某因无法运行该“矿机”,便将设备交由陈某处理。此后,陈某未再将“矿机”交还李某。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退还设备款7.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内容等证据可证明双方所买卖的设备为获取虚拟货币的“矿机”,该买卖行为属于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行为。因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绿色原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矿机”系用于违法目的的专用设备,不具有合法流通物的市场价值,且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李某应自行承担风险及损失。对陈某违反相关规定交易“矿机”的行为,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向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监管。
法官提醒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虚拟货币生产、交易活动,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还会滋生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我国始终对虚拟货币秉持严格监管态度。今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再次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认清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的法律风险,自觉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挖矿”等违法活动,切勿因贪图利益触犯法律、蒙受损失。
【来源:羊城派 揭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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